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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执2627号

梁明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洋;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8执2627号

申请执行人:赵洋,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梁明,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赵洋与被执行人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8民初93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梁明返还赵洋借款五十四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五十四万元为基数,自

二○一八年八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计算);2、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梁明负担;3、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元,由梁明负担。现该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五十四万九千七百六十元,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梁明未到庭,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5月24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梁明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梁明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将其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梁明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由于均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财产处置;被执行人梁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现场调查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9年5月14日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梁明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提取销户。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梁明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尚无案款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梁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9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洋未实现的债权五十四万九千七百六十元,应由被执行人梁明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开学

审 判 员 代祖勇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马思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