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3294号
原告:郑连义,男,195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振华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任振华,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任晓艳,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义与被告寿光市振华橡胶有限公司、任振华、任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