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83民初3294号

郑连义与寿光市振华橡胶有限公司、任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连义;寿光市振华橡胶有限公司;任振华;任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3294号

原告:郑连义,男,195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振华橡胶有限公司。

被告:任振华,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任晓艳,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义与被告寿光市振华橡胶有限公司、任振华、任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