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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2执229号之二

栾黎岷、苏培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栾黎岷;苏培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02执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栾黎岷,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油气井下作业中心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苏培利,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丁庄镇实验中学教师,住广饶县。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培利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