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6民初23600号
原告:储晓澄,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梵,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贤植,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晓澄诉被告黄贤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戴正上
人民陪审员 许镜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万 莹
书 记 员 张俊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