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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23600号

储晓澄与黄贤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7
公开日期
2020-10-1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储晓澄;黄贤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6民初23600号

原告:储晓澄,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梵,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贤植,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晓澄诉被告黄贤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戴正上

人民陪审员  许镜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万 莹

书 记 员  张俊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