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03民初1176号 本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对原告陈卫星与被告蒋清云、柳江县鸿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林市亨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桂11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桂110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4行中“
法定代理人:陆雄”补正为“
法定代表人:陆雄,执行董事”。
审判员 杨德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