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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2民初6611号

陈某某与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2民初661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翠,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继业,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855493元,并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照月2%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9月19日为577571.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深州(亿联)农贸批发市场项目开发商,被告口头委托河北浚源工程勘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源公司”)进行工程设计,在图纸审查合格后,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根据合同约定,浚源公司为深州(亿联)农贸批发市场项目设计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浚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图纸,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浚源公司支付设计费。2018年9月5日,浚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联系要求支付设计费,未果。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亿联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某称,被告亿联公司口头委托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源公司”)为深州(亿联)农贸批发市场工程进行工程设计。2015年9月28日,河北泛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查合格书》,主要内容如下:“编号:2015J131××××1029,设计单位: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委托审查的深州(亿联)农贸批发市场工程(建设地点:深州市长江路与顺旺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工程设计文件合格……”。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亿联公司作为发包人、浚源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工程名称:深州(亿联)农贸批发市场,工程地点:衡水深州市,本合同设计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9499.77元)、单体建筑、深州(亿联)批发市场(设计费796493.79元)、综合管网(设计费29499.77元),设计费合计855493元。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855493元。第一次付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总设计费的20%(定金171098.60元);第二次付费在乙方提交各单体施工图成果时,按照单体建筑面积据实结算付总设计费的60%(513295.80元);第三次付费在施工图图审合格后三日内付总设计费15%(128323.95元);第四次在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日内付总设计费5%(42774.65元);以上合计855493元。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原告陈某某称,浚源公司与被告亿联公司因为业务来往相互之间比较熟悉,除本案的设计工程外还进行其他工程,也比较信任,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国家要求的制式合同,双方只是按照通常的合作惯例和签合同的习惯在设计完成且图纸审查合格后补签了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2018年9月5日,浚源公司与原告陈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转让方):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陈某某……。鉴于:甲方与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深州(亿联)农贸批发市场项目设计单位。甲方已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设计费(855493元)支付给甲方。……一、转让标的。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标的为:甲方与债务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项下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甲方所转让的债权,包含设计费855493元(如实际设计费与概算出现差额时,以实际设计费为准)、因设计变更等增加的设计费用、咨询服务费、因债务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逾期违约金等。

二、转让价款。甲方自愿将债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转让费用。

三、债权转让标的交割。自本协议签订起甲方应及时将该债权转让标的中涉及的全部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债务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图纸交接手续等其他与该债权转让协议相关的文件资料)移交乙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乙方:陈某某(签字并捺印)”。 2018年9月5日,浚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如下:“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我司与贵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根据合同约定,我司为贵司开发的深州(亿联)农贸批发市场项目设计单位。我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贵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司设计费用及逾期违约金。现通知贵司,我司已于2018年9月5日与陈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项下我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陈某某。受让人陈某某有权依据我司与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或本函件向贵司予以追偿,贵司应向陈某某予以清偿,特此通知。注:本函件自通知之日起生效。债权人: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2018年9月14日,浚源公司李**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EMS邮政专递分两次邮寄给被告亿联公司,收件人分别为张晓飞、李继业。但邮件均以“原址查无此公司,已不在此地,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被退回。浚源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张贴于被告亿联公司,并于2018年9月20日在河北农民报《公告栏》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项下其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陈某某事宜进行了公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据材料及审理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亿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原告陈某某称,浚源公司与被告亿联公司因为业务来往相互之间比较熟悉,被告亿联公司口头委托浚源公司为深州(亿联)农贸批发市场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浚源公司按照通常的合作惯例,在设计完成且图纸审查合格后补签了国家要求的制式合同,即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并提交《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作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亿联公司与浚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单体工程已竣工验收,按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被告在施工图图审合格后应支付浚源公司设计费812718.35元(171098.60元+513295.80元+128323.95元)。债权人浚源公司与原告陈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项下其公司享有的包括逾期违约金在内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陈某某,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以邮寄、张贴、登报公告等方式通知被告亿联公司。据此,被告亿联公司应当支付原告陈某某设计费812718.35元。在原告陈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其损失为利息损失。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设计费812718.35元及违约金(以812718.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98元,由被告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813元,原告陈某某负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牛艳梅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人民陪审员  平彩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