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3民初3796号
原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龚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琪,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谭桥街道谭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庄启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株洲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被告株洲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蓝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湘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肖约晨
书记员丁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