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刑更3284号

田兵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田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284号 罪犯田兵,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浙绍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浙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6月1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3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田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田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6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李 云

审判员 蔡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华 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