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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4855号

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与邓春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春莲;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4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海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春莲,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春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8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大福房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何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