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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24执625号之二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执625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鄂0624执625号之一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7×××29)存款人民币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7×××29)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