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云。
被执行人:于红岩。 本院在执行张兆云与于红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德信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芳 搜索“”
张兆云、于红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云。
被执行人:于红岩。 本院在执行张兆云与于红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德信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