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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2刑初322号

周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盛,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盛及辩护人陈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7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周盛酒后驾驶鲁XXXX**号小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所鉴定,周盛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王某一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周盛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盛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周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周盛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孙志彬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