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2民初3996号原告青岛力合力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贾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琦,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生活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郭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力合力拓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生活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力合力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宗欣
人民陪审员 李陆军
人民陪审员 王正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臧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