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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保令3号

邓珍妮、张重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珍妮;张重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保令3号

申请人:邓珍妮,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

申请人:张重阳,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邓珍妮诉被申请人张重阳申请人身保护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邓珍妮撤回对被申请人张重阳的起诉。

审判员  高桂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薛桂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