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华西,男,汉族,1960年11月20日生,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隆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华,男,汉族,1964年8月9日生,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二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久新、胡慧,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缤纷石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水长工业园区(隆阳区蒲缥镇蒲缥石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康,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柯华西、杨国华因与原审原告云南缤纷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502民初2666号(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柯华西、杨国华上诉称,原审原告云南缤纷石业有限公司起诉原审被告柯华西、杨国华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涉案金额巨大,已经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在保山市影响超大。另,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已在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了统一审判尺度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本案应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云南缤纷石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云南缤纷石业有限公司起诉原审被告柯华西、杨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保山市隆阳区,从法律规定看,本院与隆阳区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该案涉案标的金额已经超过了人民币2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规定的中级法院的受案标准。原审原告云南缤纷石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柯华西、杨国华合同纠纷案的涉案标的金额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柯华西、杨国华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8)云05民初2666号(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锐林
审判员 邵 全
审判员 杨惠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宗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