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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刑初302号

张训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训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训浩,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李宝先,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训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训浩及其辩护人李宝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1因琐事到张某2家想与张某2理论,并踢了张某2拿一根木棍冲出家门后,被他人夺下。张某2之子张训浩持刀冲出家门,向张某1头部、身体等部位连砍数刀,将张某1砍伤。经鉴定,张某1头部、体表损伤均未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张训浩之父张某2报警,张训浩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训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训浩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训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训浩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1因琐事到张某2家想与张某2理论,并踢了张某2拿一根木棍冲出家门后,被他人夺下。张某2之子张训浩持刀冲出家门,向张某1头部、身体等部位连砍数刀,将张某1砍伤。经鉴定,张某1头部、体表损伤均未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张训浩之父张某2报警,张训浩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训浩赔偿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资料、被害人张某1的病历、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丁某、张某3、于某、张某4的证言,被告人张训浩的供述、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训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训浩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训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万昭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