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郭文科,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郭文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东酒后驾驶鲁XXXX**号小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化纤厂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东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刘某一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东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且王东自愿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东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王东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孙志彬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