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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民初4280号

毛文科、黄随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文科;黄随栓;宋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2民初4280号

申请人:毛文科,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茶菴乡茶菴村顾营**。

被

申请人:黄随栓,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住南阳市宛城区/div>

被

申请人:宋万芳,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住南阳市宛城区/div>原告毛文科与被告黄随栓、宋万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黄随栓、宋万芳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