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2民初4280号
申请人:毛文科,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茶菴乡茶菴村顾营**。
被
申请人:黄随栓,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住南阳市宛城区/div>
被
申请人:宋万芳,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住南阳市宛城区/div>原告毛文科与被告黄随栓、宋万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黄随栓、宋万芳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