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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014号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永、李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李君;李琳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014号

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党政综合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阳,系职员。

被告:刘永,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君,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琳琳,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永、李君、李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民、栾晓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民、栾晓峰的起诉。

审判员 李丛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荀孟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