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桂0103执4373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薇、谭树军、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来源:百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桂0103执4373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薇、谭树军、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广西人和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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