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826民初274号

房告义六斤与房文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当事人
房告义六斤;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26民初274号

原告:房告义六斤,男,瑶族。

被告:房文,男,瑶族。

原告房告义六斤与被告房文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房告义六斤于2019年6月6日以暂不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房告义六斤撤诉。案件受理费396.50元,由房告义六斤负担。

审判员  古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曾文秋

书记员李燕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