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26民初274号
原告:房告义六斤,男,瑶族。
被告:房文,男,瑶族。
原告房告义六斤与被告房文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房告义六斤于2019年6月6日以暂不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房告义六斤撤诉。案件受理费396.50元,由房告义六斤负担。
审判员 古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曾文秋
书记员李燕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