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287号罪犯种道付,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甬刑初少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种道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种道付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06)浙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10月19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3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种道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种道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种道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种道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李 云
审判员 蔡能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华 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