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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822刑初199号

杨益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2-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益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822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益君,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捕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龙,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益君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益君及其辩护人赵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益君伙同周立(已判决)、张健平(已判决)使用一根铁质撬棍将缅甸勐拉环球酒店C座13楼西侧一号套房的房门撬开,进入房间后又将房屋内的保险柜门撬开,从保险柜内窃取美元、泰铢、金项链2条、手表1块、左脚掌形状玉石1块等财物。事后,三人通过销赃、兑换后,每人分得人民币4.1万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益君伙同周立、张健平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益君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其分得赃款为2.8万元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没有意见,本案盗窃的金额应该确定为2.8万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的家里还有年纪比较的的老人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且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益君伙同周立(已判决)、张健平(已判决)使用一根铁质撬棍将缅甸勐拉环球酒店C座13楼西侧一号套房的房门撬开,进入房间后又将房屋内的保险柜门撬开,从保险柜内窃取美元、泰铢、金项链2条、手表1块、左脚掌形状玉石1块等财物。事后,三人通过销赃、兑换后,每人分得人民币4.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缅甸小勐拉警察局通报并移交。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被告人杨益君的身份情况,未发现具有犯罪前科的情况。 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月17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警务执勤点将被告人杨益君抓获,后勐海县民警于2019年1月24日11时许到南海区看守所将被告人杨益君带回的情况。 4、智能轨迹分析报告,证实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益君的行程轨迹情况。 5、刑事判决书,证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7日认定如下犯罪事实:“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张健平伙同同案人周立、杨益君在缅甸勐拉环球国际酒店C座13楼一房间内,以撬门入内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存放在保险柜内的黄金项链2条、美金2000元、泰铢20000元、脚掌形状玉石1块、黄色玉石1块、白金戒指1只、男装手表1只。事后,被告人张健平及同案人通过销赃、兑换后,每人分得人民币4.1万元。” 证实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认定如下犯?罪事实:“2016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周立伙同张健平、杨益君用一根铁质撬棍将缅甸勐拉环球酒店C座13楼西侧一号套房的房门撬开,进入房间后又将房屋内的保险柜门撬开,从保险柜内窃取美元、泰铢、金项链2条、手表1块、左脚掌形状玉石1块等财物。销赃后被告人周立分得赃款41000元。” 6、同案犯张健平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张健平伙同周立、杨益君在缅甸小勐拉环球国际酒店C座13楼一房间内,以撬门入内的方式,盗得他人存放在保险柜内的手表1块、脚掌形玉石1块、黄金项链2条、黄色挂坠1块、白金戒指1个、美元2000元,后三人各自分得赃款4.1万元的事实及经过。 7、同案犯周立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张健平伙同周立、杨益君在缅甸小勐拉环球国际酒店C座13楼一房间内,以撬门入内的方式,盗得他人存放在保险柜内的金项链一根、脚掌形状的玉石一个、美元若干和“另外一种货币”的事实及经过。 8、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余某在缅甸环球酒店C座帮“小张”和另外两名陌生男子开房间的事实及经过。 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9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发现自己存在在缅甸环球酒店C座13层房间内的保险柜被撬开,泰铢20000元、美金2000元、观音佛像玉石挂坠1个、手表2块、翡翠戒指1枚、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1枚、玉石1块、玉石小挂件4、5个、玉手镯2、3个被盗的情况。 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杨益君伙同张健平、周立在缅甸小勐拉一个酒店内,以撬门入内的方式,盗得他人存放在保险柜内的一个戒指、一块手表、一条金色的项链、还有一块疑似脚掌的玉石,还有一部分外币的事实及经过。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盗窃现场地理位置及所处方位等情况。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益君对实施盗窃后从缅甸小勐拉返回中国偷越国(边)境的非法通道、实施盗窃的酒店和房间、自己望风的位置、同案犯周立、张健平、疑似被盗脚掌形状玉石(图片)进行了辨认;证人余某对周立、张健平、杨益君进行了辨认;同案犯周立对杨益君、张健平、疑似被盗脚掌形状玉石(图片)、实施盗窃的酒店和房间、入住的房间、下楼的路线进行了辨认;同案犯张健平对杨益君、周立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益君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杨益君的自辩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对盗窃的全部财物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益君分的赃款的数额有同案犯的供述及二份生效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对自辩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益君归案后对实施盗窃的事实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益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岩学斌

人民陪审员  赵有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