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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701执67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与阿由西、巴音迪勒格尔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阿由西;巴音迪勒格尔;根华;阿尔特;其得尼布力;其的木;努尔不拉提·赛依提;吾莫其米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2701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92940,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联系电话:1899977967613031359511。

法定代表人:方浩,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阿由西、男,蒙古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巴音迪勒格尔、男,蒙古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根华,女,蒙古族、1969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博乐市。系被执行人阿由西之妻。

被执行人:阿尔特,女,蒙古族、1970年3月30日出生,农民,住博乐市。系被执行人巴音迪勒格尔之妻。

被执行人:其得尼布力、男,蒙古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其的木,男,蒙古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努尔不拉提·赛依提,男,哈萨克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农民,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吾莫其米克,女,蒙古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博乐市。系被执行人其得尼布力之妻。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阿由西、根华、巴音迪勒格尔,阿尔特,其得尼布力,其的木、努尔不拉提·赛依提、库尼斯西、吾莫其米克、吾莫其米克金融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8572元,执行费179元,未执行标的为18572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四查”被执行人阿由西、根华、巴音迪勒格尔,阿尔特,其得尼布力,其的木、努尔不拉提·赛依提、库尼斯西、吾莫其米克、吾莫其米克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阿由西、根华、巴音迪勒格尔,阿尔特,其得尼布力,其的木、努尔不拉提·赛依提、库尼斯西、吾莫其米克、吾莫其米克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待被执行人阿由西、根华、巴音迪勒格尔,阿尔特,其得尼布力,其的木、努尔不拉提·赛依提、库尼斯西、吾莫其米克、吾莫其米克有能力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故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阿由西、根华、巴音迪勒格尔,阿尔特,其得尼布力,其的木、努尔不拉提·赛依提、库尼斯西、吾莫其米克、吾莫其米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8)新2701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吉 妹

审判员 刘 美 岚

审判员 孙 宝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艾尔登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