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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057号之三

邓小菊、深圳市艾维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邓小菊;深圳市艾维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0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邓小菊,女,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维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仿古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79645。

法定代表人:何铮。 申请执行人邓小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维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519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维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向申请人支付款项772.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维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85.21元,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笔执行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5198号仲裁裁决文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江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