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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5执106号

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老昆易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098122718K。法定代表人马汝菊,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9HX81。法定代表人毛书华,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云0425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9)云0425执106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光机和配件款2338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计付至2018年3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592元,缴纳执行申请费340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电子送达及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办案承诺书、缴款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书华拒不到庭,故未能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有银行存款3382.06元,本院冻结并扣划作为执行申请费,其余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瑞安市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书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对被执行人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秦书起(在公司占股90%)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并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市广昊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云南普菲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国强

审判员  刘永华

审判员  杞得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苏健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