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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950号

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常永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常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950号

原告: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陈鹏,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系公司员工。

被告:常永明,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赤峰鹏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永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车辆维修款98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林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宋熠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