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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7执112号之八

颜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颜家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7执112号之八被执行人颜家华,身份证号码,住来凤县××道××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颜家华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1420016556284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1.3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颜家华在中国建设银62366×××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红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