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2931号
原告: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迅峰汽车修理服务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经营者:付启,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迅峰汽车修理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玉泉区迅峰汽车修理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玉泉区迅峰汽车修理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玉泉区迅峰汽车修理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元,由原告内蒙古新万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菊蓉 二〇一九 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