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81民初253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身份证号×××
被
申请人:尹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尹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黑色本田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尹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黑色本田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220元,由尹某某申请预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东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