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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81民初2537号

王某某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81民初253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身份证号×××

被

申请人:尹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尹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黑色本田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尹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黑色本田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220元,由尹某某申请预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东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