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666号
原告:刘某,男,回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党某,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朱洛元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