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3民初2666号

刘某与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2666号

原告:刘某,男,回族,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党某,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朱洛元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朱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