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申4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振亚,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贡江英,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琦,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春茂,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梓林,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
被告:胡黎明,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再审申请人郑振亚、李琦、贡江英因与被申请人刘春茂、一审被告胡黎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7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振亚、李琦、贡江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