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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申49号

郑振亚、贡江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振亚;贡江英;李琦;刘春茂;胡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申4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振亚,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贡江英,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琦,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再审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春茂,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梓林,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

被告:胡黎明,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再审申请人郑振亚、李琦、贡江英因与被申请人刘春茂、一审被告胡黎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7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振亚、李琦、贡江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