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终1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杨某1的父亲),男,193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
法定代理人:卢某(系杨某1的母亲),女,193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钦,广东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1与被上诉人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杨某1在2019年4月10日被发现已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1已经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郑玉莲
审判员 陈小红
审判员 林 竹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邱诗婷
书记员张源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