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666号
申请执行人:邓玲芳,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晓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前海东方金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史长益。
被执行人:史长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林可兵,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执行人邓玲芳与被执行人前海东方金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长益、林可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叶佩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