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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2666号

邓玲芳、前海东方金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玲芳;前海东方金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长益;林可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666号

申请执行人:邓玲芳,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晓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前海东方金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史长益。

被执行人:史长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林可兵,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执行人邓玲芳与被执行人前海东方金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长益、林可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叶佩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