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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542号

蔡自献、庄碧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自献;庄碧雅;陈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蔡自献,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庄碧雅,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2)。

被执行人:陈伟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自献与被执行人庄碧雅、陈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自献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继红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旭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蔡自献,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庄碧雅,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2)。

被执行人:陈伟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自献与被执行人庄碧雅、陈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自献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继红

审判员陈建家

审判员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旭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蔡自献,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庄碧雅,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2)。

被执行人:陈伟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自献与被执行人庄碧雅、陈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自献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继红

审判员陈建家

审判员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旭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蔡自献,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庄碧雅,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2)。

被执行人:陈伟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自献与被执行人庄碧雅、陈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自献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继红

审判员陈建家

审判员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旭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蔡自献,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庄碧雅,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2)。

被执行人:陈伟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自献与被执行人庄碧雅、陈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自献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继红

审判员陈建家

审判员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旭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蔡自献,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庄碧雅,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2)。

被执行人:陈伟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自献与被执行人庄碧雅、陈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自献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继红

审判员陈建家

审判员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旭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9年6月6日 地点:执行庭办公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潘继红、陈建家、林尔煌 承办人:林尔煌

书记员:王旭 评议:(2019)闽05执542号执行一案结案事项

申请执行人:蔡自献,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庄碧雅,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2)。

被执行人:陈伟文,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自献与被执行人庄碧雅、陈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自献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承办人建议:裁定本案终结执行,请合议庭评议决定。 陈建家: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潘继红: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合议结论:一致同意终结(2019)闽05执542号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