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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361号

叶华清与刘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华清;刘武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361号

原告:叶华清,女,1982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塘面开发区金璟花园B2幢302房,电话:138×××××816。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军,男,1975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五中开发小区×××自建屋,电话:139×××××280。

被告:刘武胜,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019),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叶华清与被告刘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2019年6月6日,原告叶华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华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叶华清负担。

审 判 长  万彩凤

人民陪审员  汪 杏

人民陪审员  罗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斌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