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29民初1044号
原告:杜其昌,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陈桂娣,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陈文,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杜其昌诉被告陈桂娣、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杜其昌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诉讼中,原告杜其昌与被告陈桂娣、陈文经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杜其昌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其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其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扣除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75元后,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陈卫平
人民陪审员 邓小辉
人民陪审员 张镜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