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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恢240号

涂晓平、邱海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晓平;邱海勇;张微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涂晓平,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邱海勇,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张微芝,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涂晓平与被执行人邱海勇、张微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邱海勇、张微芝应向申请执行人涂晓平偿还17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晓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涂晓平与申请执行人张微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涂晓平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恢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宏斌

审判员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涂一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