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3民初2804号
原告:黄建明,男,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琴美,女,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徐跃伟,男,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黄建明与被告孙琴美、徐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被告孙琴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跃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5万,以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4.35%)。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初孙琴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2%。2018年2月26日双方结账,被告孙琴美重新出具借条言明借到原告现金120000元,另欠利息50000元,徐跃伟签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诺于2018年年底还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孙琴美于2018年2月26日出具的120000元借条,承诺年底还清,徐跃伟作为担保人签名。在该借条底部孙琴美、徐跃伟另写明:“另欠黄建明累计利息伍万元整”。 被告孙琴美辩称,对借款本金12万元无异议,利息5万元是算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是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当时有见证人黄某在场,当时原告也说以后有钱了,利息可以少给点。我目前经济比较困难,没有钱再还利息。徐跃伟是我老公。 被告徐跃伟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琴美于2015年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018年2月26日,孙琴美与黄建明进行结账出具借条确认差欠黄建明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50000元,并承诺2018年12月30日前还款,其丈夫徐跃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孙琴美、徐跃伟差欠原告黄建明借款本金120000元、截止2018年2月26日的利息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未按约于2018年12月30日还款,原告主张自2019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孙琴美、徐跃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建明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2月26日的利息50000元及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孙琴美、徐跃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