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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4186号

郑利与成都艾德沃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利;成都艾德沃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4186号

原告:郑利,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艾德沃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5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利与被告成都艾德沃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之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邱恭桂

人民陪审员  韦进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书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