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4186号
原告:郑利,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艾德沃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5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家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利与被告成都艾德沃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之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邱恭桂
人民陪审员 韦进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书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