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8703号之一
原告:潘启荣,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润军,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理原告潘启荣诉被告黄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以与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启荣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8.06元、财产保全费1672.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