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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8703号之一

潘启荣与黄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启荣;黄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8703号之一

原告:潘启荣,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祺,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润军,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理原告潘启荣诉被告黄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以与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启荣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8.06元、财产保全费1672.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