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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3执715号之二

王才魁与李忠春、孙玉花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王才魁;李忠春;孙玉花;杨永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3执7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才魁,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李忠春,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孙玉花,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忠春之妻。

被执行人:杨永庆,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王才魁与被执行人李忠春、孙玉花、杨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

一、被执行人杨永庆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利息68400元、案件受理费193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605元,合计182939元。

二、被执行人孙玉花、李忠春对上述款项中的18100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青0103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史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