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3执7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才魁,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李忠春,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孙玉花,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忠春之妻。
被执行人:杨永庆,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王才魁与被执行人李忠春、孙玉花、杨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
一、被执行人杨永庆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利息68400元、案件受理费193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605元,合计182939元。
二、被执行人孙玉花、李忠春对上述款项中的18100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青0103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史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