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2552号 原告伏广香,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刘庆顺,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广香与被告刘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伏广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伏广香负担。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