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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2552号

伏广香与刘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伏广香;刘庆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2552号 原告伏广香,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刘庆顺,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广香与被告刘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伏广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伏广香负担。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