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523号 母轮波、张碧树: 申请执行人母轮波与被执行人张碧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母轮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823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碧树支付赔偿款5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碧树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9)川0823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9年6月1日前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