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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执124号

邓农达、林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农达;林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邓农达,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林星,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邓农达与被执行人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特32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2018年7月7日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林星位于①龙岩市新罗区(华鼎公馆商住楼一期)5幢2007室;②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关果园新村45号房产;③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华莲路5号(多特家园)1幢3B房产;多特家园房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林星自行变卖,得款300万元,申请人分得11391.38元;剩余房产由(2019)闽0802执238号案拍卖,本案可以依法参与拍卖款分配。另查明,本院(2018)闽0802执4445号案扣留、提取林星工资收入,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谢  文  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芳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