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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289号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长耀机械厂、谭少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长耀机械厂;谭少恩;褚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长耀机械厂,住所地佛山顺德区陈村镇国道南涌云香围路段8号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95330U。 被执行人谭少恩,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褚小华,女,汉族,1979年1月7日生,住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长耀机械厂与谭少恩、褚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4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