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黄东荣,男,汉族,1956年3月2日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袁红梅,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中星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E1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1926113XK。 本院在执行黄东荣与袁红梅、肇庆市高要区中星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置过程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