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204执10号

黄东荣、袁红梅、肇庆市高要区中星饰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东荣;袁红梅;肇庆市高要区中星饰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黄东荣,男,汉族,1956年3月2日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袁红梅,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中星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E1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1926113XK。 本院在执行黄东荣与袁红梅、肇庆市高要区中星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置过程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