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7财保56号
申请人:李青,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
申请人:杨新敬,女,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青与被申请人杨新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青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新敬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账户存款96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李青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新敬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账户存款96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