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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3625号

张翰与魏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6-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翰;魏萌;刘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3625号

原告:张翰,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梅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潘杰,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魏萌,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刘鑫,女,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翰与被告魏萌、第三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罗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申敬华、岳云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翰于2019年6月6日书面撤回对被告魏萌、第三人刘鑫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翰申请撤回对被告魏萌、第三人刘鑫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翰撤回对被告魏萌、第三人刘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张翰负担。

审 判 长  罗 莎

人民陪审员  申敬华

人民陪审员  岳云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