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3625号
原告:张翰,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梅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潘杰,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魏萌,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刘鑫,女,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翰与被告魏萌、第三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罗莎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申敬华、岳云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翰于2019年6月6日书面撤回对被告魏萌、第三人刘鑫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翰申请撤回对被告魏萌、第三人刘鑫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翰撤回对被告魏萌、第三人刘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张翰负担。
审 判 长 罗 莎
人民陪审员 申敬华
人民陪审员 岳云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