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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6307号

齐云先与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云先;刘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6307号

原告:齐云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雷,凉州区双城工业小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永。

原告齐云先与被告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齐云先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齐云先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齐云先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睿    百度搜索“”